
4月25日上午,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李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院院长张锋华担任审判长,两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锋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加了庭审。潼关县纪委、县环保局及乡镇等部门40余人旁听。

2020年元月,车某某伙同他人建造了堆浸池,因环保整治未投入使用,同年12月,辛某某与车某某、梁某某合伙堆浸提金,后又委托李某协调拉运尾矿渣,将共计约2100余吨尾矿渣全部装入堆浸池。辛某某按照车某某的安排购入2吨氰化钠并用于堆浸池提金。2021年12月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调查,渭南市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潼关检察院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李某赔偿清除污染物及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部分分别进行了调查,各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保证了各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整个庭审历时5小时,案件将择日宣判。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亲身感受庭审现场氛围,对司法机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加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样的公开庭审对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教育意义,也给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今后,潼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做好黄河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张建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