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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坐牢就不用赔偿损失了吗?

作者:董以旭

2021年2月,紫阳县向阳镇周某与同村好友李某因承包地纠纷发生打架斗殴,李某将周某打伤致其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在紫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三期司法鉴定,共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00元。后李某打伤周某的行为虽已被紫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李某并未对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周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000元。

紫阳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从源头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本着教育、感化的目的,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己过错并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李某要通过卖茶叶才能筹措赔偿款,遂协议约定李某在2023年4月5日—清明节前赔付周某24556元。后期承办法官得知,赔偿款已按时赔付到位,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董以旭

(编辑:陈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