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作案工具以及相关违禁品和枪支1支,依法予以没收。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外地施工期间,购置了射钉器及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其因爱好枪械,之后多次在网站上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镜、钢珠等部件。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将所购买的部件改装成一支火药枪,藏匿于某猪场圈舍内。2022年,办案民警在核查李某通过网络购买组装枪支组件线索过程中,李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涉案枪支及相关配件交给公安机关,民警从李某处扣押了相关违禁品及电焊机、虎钳、角磨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该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办案民警核查线索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将涉案枪支及相关配件上交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宝云 记者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