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两天内成功调解三起离婚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两人于2021年分居至今。近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佳县人民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
办案法官接收到案件后,随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办案法官耐心地调解,不到30分钟,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离婚,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二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2年生育一子。因为双方是闪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习惯和思维方式均不同,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因原告自小身体残疾,需坐轮椅出行,组建家庭的难度本就大于普通人,因此,原告对婚姻倍加珍惜,但被告的不成熟和没有担当,让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也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原告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前两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也没有任何悔改之意,原告再一次起诉离婚。
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有关事实后,为了快速且高效地化解矛盾,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在婚生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三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生下婚生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对孩子也不关心,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心灰意冷,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要求抚养婚生子。
接到该案后,办案法官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刚开始原告坚决要求孩子由其抚养,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双方最终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抚养孩子,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被告有困难时,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下了调解协议。
为了能够妥善地处理好家庭纠纷,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始终秉持家事无小事的原则,能调必调,以最大程度化解家庭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同时,也展现了佳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高瑞 康晓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