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经商洛市商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樵某、闫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宣判。
该案是商州辖区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商州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经依法审理,二被告人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毒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并造成水域环境破坏,情节严重,被商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六千余元。
近年来,商州检察院在秦岭“五乱”专项整治活动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出公诉+公益诉讼组合拳,在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确保秦岭生态破坏造成的公益损害修复到位。
检察官提示:商州全区境内丹江、南秦河、汝河、三岔河、红门河、大荆河、腰市河、板桥河、会峪河等丹江直流所有自然水域及二龙山水库、南秦水库、王山底水库、庙湾水库等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永久性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将可能付出人身自由和经济赔偿的双重代价。(段俊波 记者 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