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商洛市商南检察院对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并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村干部等参与了公开宣告送达。
2022年9月,柴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南县十里坪镇梁家坟村下河组本人承包地边安置猎夹拟捕猎野生动物。经鉴定,柴某某所使用的狩猎工具猎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该院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案发时柴某某已78岁,安装兽夹是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未猎获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柴某某年岁已高,路途遥远,该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柴某某家中。柴某某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并对检察机关“上门服务”表示真诚的感谢。(孙娇 记者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