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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 刑事民事都担责

作者:程开富 李建平 张大鹏

近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非法狩猎案经县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管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院审理期间调解结案,检察机关的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已履行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3160元。

2021年8月,张某在网上购买电猫狩猎工具,安装在其自留山内,先后打死麂子、狗獾、野猪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办有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并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非法狩猎,同时还有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权益。遂在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赔偿公益损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违法者受到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利益。鉴于张某悔过态度较好,积极履行了民事责任,法院对刑事部分给予了从轻判处。(程开富 李建平  记者 张大鹏  )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