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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作者:赵云龙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共八章五十四条。

《条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利用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条例》规定,利用革命文物开展宣传、教育、纪念或者文化、旅游等活动,应当创造庄严、肃穆、文明的参观环境和条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衣着得体。瞻仰、参观、游览、体验活动不得娱乐化、庸俗化,不得有着装不当、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物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革命文化。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赵云龙)

(编辑:陈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