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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西安召开

作者:刘攀峰

11月12日下午,由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陕西省法学会主办的 “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惩罚性赔偿问题研讨会”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西安隆重召开。来自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实务工作者及各高校师生等200余人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参加了会议。

会上,来自国内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与赔偿”两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提出若平台实施了对社会有意义的算法推荐,该技术本身并不需要付出人工审查成本。按照推荐算法的原理,推荐者并不必然,或者很大程度上并不知道作品内容是否侵权,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是否侵权。现有法律并没有单纯因为内容推荐系统可能推荐版权侵权作品,而要求其付出额外的人工审查成本。

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指出真正的过滤机制其实包含了授权、确权、侵权治理三个层面的内容,本质上建立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合同的基础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不应该完全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视为提高注意义务或者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前提,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会陷入算法技术的比拼。

西安交通大学焦和平教授认为只有在平台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时才能构成帮助侵权。如果平台知道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并且追求或者放任这种侵权继续,才能对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表示如果权利人发送一个笼统的通知,简单地要求删除某件作品,却要平台自己寻找侵权内容所在位置,通常属于过高的不合理的要求。此外,他提出,保护版权不能以过分伤害公众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为代价。

华东政法大学陈绍玲副教授他指出西安中院判决的云南虫谷案当中,法院认为被告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判决的潜台词是行业应当有这样的注意义务,但行业的技术能力实际是需要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进行调查的。云南虫谷案判决中对相关事实的调查是值得推敲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晓春主任分析了短视频版权领域的损害赔偿相关的近500篇裁判文书的总体概况。她建议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当适当提高其证明责任的要求,法院在判定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酌定赔偿时,也应当更加具体阐明考虑因素及理由。

广东财经大学姚志伟教授提出从立法出发,平台与用户承担的应是共同侵权责任,且存在内部份额承担和追偿问题,即平台可向用户追偿。但目前一些司法判决并未查明具体直接侵权人及具体造成的损失,导致平台很难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西北政法大学李艳副教授认为在涉及数字平台间接侵权案件中不宜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也应防止变相实行惩罚性赔偿。

西安交通大学孙那副教授结合域外经验,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提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应高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区分“故意”与“恶意”,提高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证明等。

中国石油大学徐济宽老师也对UGC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定化提出了建议,包括设立明确的用户指引、设置最低限度的内容过滤标准等。

最后,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做了会议总结,他提出在网络时代,应当反对技术万能论,平等要求各类平台承担与技术发展阶段、水平相适应的责任。他指出本次研讨会获得了一系列实质性的学术成果,取得了圆满成功,各位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共同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力量。(刘攀峰)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