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张三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张三在担任铜川某局分局副局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在小李和某机关单位协商土地赔偿款一事中出面协调沟通,欲为小李谋取更多利益,后张三以此从小李处得到人民币三十万元。2020年,被告人张三再次利用铜川某局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该系统招聘辅警为契机,先后为小刘、小王二人在应聘工作岗位方面提供帮助,两次共收受人民币九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三十九万元,并缴纳罚金十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三十九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三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还赃款,主动缴纳罚金,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廉贪一念间,荣辱两重天”。干部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真正做到“心不动微利之诱,目不眩五色之感”, 从小事小节上守起,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念保证外无妄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李成龙 通讯员 吴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