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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赵云龙

9月2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修订通过。《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二条。

《办法》规定,组织架构方面,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主持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会人选应当专兼结合,以兼为主,至少一名副监事长应当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青少年工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支持学校普及红十字基本知识,开展志愿服务、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等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活动。

宣传工作方面,每年五月为陕西省红十字宣传月,结合陕西省特色开展红十字宣传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依托延安红十字文化传播教育基地,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研学实践等活动,宣传红十字精神。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活动,按照国家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

财产与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是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人民政府的拨款;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设置独立账户和捐赠账户,将日常经费与捐赠资金分账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等;设立募捐接收站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和其他公开募捐等方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安排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公开向社会募捐的,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且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人道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由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赵云龙)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