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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一次银行卡轻松获利数千元

志丹公安再抓三名电诈“帮凶”

作者:张彦军 王延峰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志丹县公安局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断卡”线索,进一步加大研判分析力度,深入摸排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精准打击收网,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9月19日,又有三名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中牟利的电诈“帮凶”相继落网。

7月29日,该局刑侦大队接到“断卡”线索,经大量研判分析,通过精准布控,组织开展抓捕工作,于近日先后将三名电诈“帮凶”罗某、刘某、冯某抓获。

经查,今年7月初,罗某因手头拮据,便通过QQ添加了“赚钱”群,对方告诉其只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跑分洗钱”(利用银行卡或者网银,帮助不法分子转移、取现,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天可以轻松获利1000-4000元的报酬。于是,罗某便把这个“好事”告诉了朋友刘某、冯某,二人刚开始觉得不踏实,后来经过罗某的劝说,受利益的驱使,在侥幸心理的支撑下,三人在明知银行卡出借他人系用于非法“洗钱”活动的情况下,仍前往西安、广东等地将银行卡出借“洗钱”并获得数目不菲的“好处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刘某、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张彦军 记者 王延峰)


(编辑: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