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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法院“六个引领”助力环资审判

作者:李晟 王春

近年来,绥德法院立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六个引领”,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法律武器守护好绿水青山。

坚持“政治引领”,助力美丽绥德建设。 绥德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举措,切实找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切入点,为建设美丽绥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加强“队伍引领”,争做环保“践行者”。 探索成立跨庭室专业审判团队,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有3名员额法官,着力搭建科学、系统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格局。大力推行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协同发挥刑事审判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监督预防、民事审判救济修复等功能。全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初步建立。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维权意识。

注重“阵地引领”,做好绿色“保护者”。 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阵地建设,在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挂牌成立“绥德县人民法院黄河水保巡回法庭”,设办公室及审判法庭,举办了“为绥德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专题交流会、“黄河高质量发展我们在行动”支部共建主题党日活动,就无定河、大理河概况、环境保护、人文传承、经济发展等发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了交流讨论,为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案件、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治宣传等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突出“审判引领”,当好绿色“裁判者”。 近年来,绥德法院共审理涉环境资源行政、刑事案件4件,其中水源污染行政案件1件,非法采砂案件2件,失火毁林案件1件。在绥德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法确认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对绥德火车站等单位向无定河四十里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水行为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在其他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案件,将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结果作为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量刑情节。在审理的王某某失火罪案件中,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在案发地按原定植点补栽侧柏3135株并负责抚育3年,在保护绿水青山方面充分彰显司法担当。

创新“机制引领”,打出更强“组合拳”。 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组织、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有所为。建立“6+1”联动机制,主动加强同公安、检察、环保、林业、水务、黄河水保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司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占用耕地和河道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提高保护成效。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环境治理、社会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多次组织干警到郝家桥村、刘家湾村等地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以实际行动为生态绿色绥德添砖加瓦。

强化“宣传引领”,提升司法“影响力”。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水资源日等重要节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现场案例讲解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宣讲民法典“绿色原则”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绿色环保理念,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加大线上宣传力度,在清明节等节点利用官方微信平台、网站、微视频等媒体,多角度宣传推广文明祭祀理念,让人人成为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对水源污染、非法采砂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群众参与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李晟王春)

(编辑: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