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时政

《陕西省律师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作者:赵云龙

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律师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在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条例》指出,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赵云龙)

(编辑: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