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礼泉县人民法院阡东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苏某某在出具书面保证后仍做虚假陈述,被依法处罚。
据悉,雷某某经人介绍,在苏某某处从事电焊工作,在务工结束后,苏某某拖延支付雷某某劳务报酬。在催要欠款过程中,苏某某向雷某某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载明:欠雷某某工程款70000元,并约定2022年2月23日归还欠款。到期后,苏某某仍拖延拒绝还款,致雷某某诉至法院,苏某某对欠条事实以受胁迫等理由予以否认,要求予以撤销。
经审查,苏某某签订承揽合同,支付材料款30000元,在所谓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书面欠条,微信承诺还款等,均指向苏某某个人应向雷某某清偿欠款。在法庭审理中,苏某某在两次答辩状中,对案件事实陈述确有一定出入。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责令被告苏某某必须出庭,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苏某某向法庭出具书面保证,承诺对案件事实如实陈述。在明确要求后,苏某某对欠款事实进行陈述,经当庭与苏某某所称的公司负责人周某核对,可以确定,苏某某对所谓胁迫、联系不上周某(周某与苏某某当时同乘一辆车)等均虚假陈述,苏某某在谎言被拆穿后,仍没有认错态度。基于苏某某对案件关键证据:欠条形成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没有知错认错的态度,为对其进行教育和惩戒,经研究决定,对苏某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
树立司法权威,敢于向虚假陈述者“亮剑”。阡东法庭以向案件事实负责,向人民负责的态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权威和威严,树立了礼泉县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的良好形象。(记者郭朝霞通讯员 唐参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