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弘扬司法机关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到实处,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联合会签《关于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促成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解锁了检、法两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模式,确保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促成和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
《意见》全文共十三条,规范、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促进和解工作的具体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促成和解,可以邀请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官参与,法院应予配合。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提前三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共同调解。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和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成功促进和解后,若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和解协议,重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会签文件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增强理解互信,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该《意见》的会签,进一步密切了检法两院在工作中的交流和配合,对促进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矛盾化解提供了有力依据和保障。(记者 史红海 通讯员 陈静茹 丁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