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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法院暖心执行排解民忧树形象

作者:匡明 李成龙

5月13日,铜川市印台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主动上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013年,被告张某经人介绍到原告王某租赁的位于铜川市矿务局王石凹矿西山的两间砖瓦房内养猪。后因王石凹劳动服务公司向原告下达了房屋隐患通知书,要求拉警戒线,不允许进出及存放物品,不允许再使用该房屋。原告遂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搬出。因未协商一致,原告向印台法院提起诉讼。经印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从该房屋中搬离,并承担使用该房屋时产生的水费442.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干警前往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矿查看现场情况,因原告、被告对要搬离的两间房屋意见产生分歧,经本院执行干警与陈炉人民法庭沟通后,再次前往该房屋,经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确定了需要搬离的两间房屋,本院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离,如逾期不履行义务,将决定予以拘留。后被告按照期限从该房屋中搬离。因申请执行人系86岁高龄老人,患有疾病,腿脚不便,无法来院领取案件款。为解决其实际困难,5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再次前往王石凹矿,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搬离状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本案到此执行完毕。匡明 李成龙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