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华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一(化名)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刘一(化名)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间断性在华阴市渭河南岸边使用挖掘机、抽砂船、卡车等工具从河内抽砂卖砂,涉案价值共计为17.6496万元。
经华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化名)非法采矿,置河道安全于不顾,通过采砂船非法采砂,造成生态资源破坏,应依法从严打击。被告人刘一(化名)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今年以来,华阴法院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总要求,以守护黄河、秦岭绿水青山为目标,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依法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罚金刑执行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苗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