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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实务

家用汽车“三包”新规,你应该了解的那些事

作者:杵江星蔓

随着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汽车的各类质量问题投诉日益增加,实践中汽车制造厂商钻制度空子、消费者过度维权等乱象频出。从2019年“奔驰车主坐引擎盖上哭诉”到2021年“上海车展特斯拉刹车失灵”等车主维权的热点事件,都表明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汽车消费环境的不断成熟,新的矛盾与问题也随之显现。

为了化解汽车消费新争议、缓解汽车售后新矛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原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公布了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称新“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上述新规中的以下条款,为广大车主以及即将购车的读者朋友出解读分享:

新规第四十条

将家用皮卡车纳入家用汽车产品的范围,适用汽车“三包”的规定。

新规第九条

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同时新增生产者对动力蓄电池属性的明示义务,生产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新规第十七条

汽车“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的起始日最终可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规第十四条、十九条

简化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的条件: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

新规第二十二条

新增消费者7日内免费退换车的情形: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费退换车。

新规第二十四条

为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新规第二十六条

新增消费者退换车索赔项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新规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销售者的售后处理期限: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逾期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新规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新规第二十四条

降低退换车条件: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新规第三十二条

明确禁止“强制保养”: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新规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可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享受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针对不同情形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实时问题为导向,紧贴民众要求,将成为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如遇家用车修理、更换、退货相关争议,广大消费者还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杵江星蔓)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