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纵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作者:李露

近年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现象较为普遍,但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所购置的房屋,如出现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通过本案律师的办理,供大家借鉴。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齐女士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先后于2012年8月和2015年9月生育一子一女。但随着双方婚龄的增长,二人之间矛盾频发,经常为各种琐事争吵,并逐渐加深无法愈合,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2016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齐女士在此期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起诉。

直到2021年9月,齐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杨先生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对于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并无争议,但在财产分割上与齐女士有很大分歧。男女双方曾于2010年10月购买了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购房款共计60万元。首付35万元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男方出资15万元,女方的父母出资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5万元由两人共同偿还。此外,男方的父母还出资了5万元作为房屋装修款。女方齐女士在诉讼中要求涉案A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其向男方返还15万元出资款即可,而男方杨先生认为A房屋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将房屋所有权归齐女方所有,但诉求是应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予其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就此双方争执不下。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男方杨先生委托的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积极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提出代理意见:涉案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述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但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避免双方关系因离婚僵化,不利于双方后期互相配合探望子女,把家长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女齐某由女方齐女士抚养,婚生子杨某由男方杨先生抚养;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归女方齐女士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杨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等归各自所有。该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异议。

法律分析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婚姻双方离婚如何分割,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如果是全款出资,并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的名下,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一般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依法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或是双方的名下,在没有其他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将该行为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在分割时法院也会根据房屋出资情况、夫妻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仅出资首付款:如果父母仅是对房屋首付款进行出资,婚后房屋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的,那么对于夫妻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该方支付房屋剩余贷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父母均对房屋进行出资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

对于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新《民法典》从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意思即在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不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不论登记哪一方的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比之前老《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规定,二者明显不同,要特别注意。

建议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时,要与子女事先作明确约定,明确该出资的性质,比如属于赠与或是借款。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子女个人或是赠与双方,都需要事先进行明确,以免日后父母利益受损。

第三、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对子女房屋进行出资的。

此情形也是本案所遇到的情况,在实践中颇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一般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出资的多少、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婚姻中的过错等诸多因素,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李露)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