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积极修复社会关系和受损法益,着力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近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经过
事情要从这里说起——2021年11月11日中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靖边县某镇靖边采油厂某作业区欲装载原油,在井场入口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魏某碾压,致使魏某当场死亡。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18日被移送审查逮捕。
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真阅卷,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李某是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
锁定焦点问题,主动履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就赔偿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社会矛盾仍然存在,如何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问询两方家属是否可能和解,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在短短的7天办案时间里,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双方家属,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并做好嫌疑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魏某的家属向李某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温情化解了矛盾坚冰,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月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