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司法

贫困户遇事故保险公司难获赔 法援律师伸援手

作者:张建锋 赵延红 李兰兰

2019年6月2日贫困户谢某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与你同乐”意外伤害险。2019年7月6日谢某乘坐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前往宝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8月谢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后谢某对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曾依法诉讼。法院以谢某作为乘坐人,未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判决谢某承担事故10%责任。谢某针对剩余10%损失要求投保的“与你同乐”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280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要求按职业分类比例减轻赔偿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谢某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将该案指派给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李兰兰律师办理。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9月该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庭审中,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为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对被保险人职业进行分类,并约定按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行为,其实是减轻了保险责任,该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减轻其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后渭南中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既未能证明已将职业分类表送交被保险人,也未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依据职业分类进行比例赔付的具体内容,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有力维护。(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赵延红 李兰兰)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