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纵览

房屋漏水 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作者:黄爱玲

  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起诉田先生交纳物业服务费,田先生抗辩,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并且物业公司没有维修其屋顶漏水。
  田先生称因房屋漏水令其头疼,物业公司只需要将屋顶损坏的下水管道更换,雨水不堵,房屋就不会漏水,可是物业公司不给其维修,为此田先生很是生气,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认为田先生从来没有向其申请维修屋顶,并且房屋质量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先生拖欠几千元物业服务费不予支付,无奈物业公司只好将田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服务合同。它包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在形式上并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但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属于为业主订立的合同,业主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田先生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房屋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田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且达到严重程度。田先生所称的屋顶漏水属于公共部位,可申请进行维修,正如物业公司所举的《申请报告》《质量保证书》这组证据,证实对于屋顶公共部位,物业公司履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维修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业主田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三千余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黄爱玲)

(编辑:樊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