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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公安局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延安市公安局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全市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凡是实施文物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方式:延安市公安局打击文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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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adjqd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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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公安局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编辑: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