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折子是女方母亲在婚宴上放到我手上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张某甲表示不再要求35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张某甲与王某乙经过相识相恋后喜结连理。婚宴上,王某乙的母亲将以王某乙名义存款35万元的存折亲自放到张某甲的手中,希望年轻的夫妻互敬互爱、白头偕老。一年后,儿子出生,一家三口本应快乐幸福生活,却因35万元存折的支配引发情感纠纷,张某甲在儿子刚满一岁的次月就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分割35万元存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女方的母亲将存折交给男方,存折上只填写了女方的名字,并未添加男方的名字,事实上是母亲仅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因此,该财产是王某乙的个人财产,非张某甲与王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承办法官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表示作为父母应该多为孩子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且美好的生活环境,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刘晓青)
35万元是赠与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刘晓青
发布:2021-09-18 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
(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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