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不断满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保护好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近期,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活动。
此次专项活动,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靖边县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际,重点围绕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必经路段、行人天桥、重要建筑、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等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经过1个多月的线索摸排,检察院干警在检查了全县21条主要街道、73处公共场所后发现存在:部分路段无盲道、无坡道、占用盲道,部分公共服务场所未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及管理不到位等情形,给残障人士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提升城市品质,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该院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依职能加强管理,修复破损盲道、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等。(田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