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涉及一起民事纠纷,裁判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私自开走。被执行人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8月19日,勉县法院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10个月。
李某因与汉中某工贸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勉县某商贸公司、李某共同支付汉中某工贸公司天然气款260979.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姚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李某、姚某某均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汉中某工贸公司遂于2021年2月25日向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勉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6日,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登记在勉县某商贸公司名下,当时停放在勉县沔水湾停车场的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依法实施了查封措施。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2021年3月27日8时30分许,李某准备驾驶自己停放在勉县沔水湾停车场内的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出行,发现该奥迪车两侧车门及后备箱贴有勉县人民法院封条,车右前、后轮均被轮毂锁锁住。
李某便将贴在车上的三张封条撕掉揉成一团扔在地上,找到一把十字口螺丝刀,试图打开锁住车轮的轮毂锁,但未打开。李某遂借来一把平口螺丝刀和一把钢锯返回停车场,使用平口螺丝刀,采用强行插入轮毂锁孔内乱捅等方法,将右前、后轮的轮毂锁强行打开,并将轮毂锁丢弃在停车场内。随后,李某驾驶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离开停车场将车开往四川。
经查,登记在勉县某商贸公司名下的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系李某借用汤某身份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利用汤某的银行卡偿还车辆按揭款并由李某实际控制、使用。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提出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汉中中院、各县区法院领导及干警代表远程观摩了此次庭审。
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以下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做一名诚信遵法守法的公民,切莫学本案中的李某,心存侥幸,恶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财产,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吕平 通讯员 黄一明 汤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