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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窨井盖谋利获刑三年

作者:瞿瑞 张大鹏

近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汉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后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31日,李某某在汉台区莲湖路雷寺巷菜市场内盗窃路面下水井篦一块,  后以30元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  同年12月26日,李某某在汉台区风景路与南团结街交汇十字路口西南侧马路上盗窃路面下水井篦一块,  后以20元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  同年12月31日,李某某在汉台区3201医院与海洋城交汇十字路口西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盗窃路面下水井篦一块,因离开盗窃现场后被过路群众发现,李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将井篦放归原处。

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汉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李某某盗窃的下水井篦位于城区内人员密集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  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  产  所有权,不能简单以盗窃罪进行认定  。  对此,检察机关派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与公安机关座谈协商,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路段  、区域内不同时段过往车辆  、行人流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补充完善,  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李某某,后依法提起公诉。合议庭对检察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作出判决。 (瞿瑞 记者 张大鹏)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