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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检察院“四个统一”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司法责任制

作者:史红海 高爽

今年以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符合区院办案特点的职权配置模式,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着力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授予办案职权与明确办案责任相统一。“正面+负面清单”规范职权,既规定检察长、检委会的职责权限,又明确员额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权限,调整细化检察长或检委会、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共169项职权,其中授予员额检察官的41项、检察官助理的32项,授权比例高,最大限度下放办案权力。界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体标准,从案件类型、案由、刑罚幅度等方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明晰权责边界,避免推诿或规避办案风险情况发生。明确责任归属,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由员额检察官对属于独立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员额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或检委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聚焦重点难点与突出分院办案特点相统一。重大案件放权与监督并重,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等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团伙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案件由员额检察官决定,保证权力受到监督。监督类案件职权适度下放,对诉讼监督案件根据内容配置权限,适度扩大检察官助理决定权限,将不影响量刑幅度提出的改判意见授予检察官助理,保证法律监督力度。突出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指导,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及时提前介入,对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意见分歧、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一律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和高检院的要求,又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的力度。

司法属性与行政属性职权配置相统一。发挥行政属性职权配置的效率优势,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特点,主要由员额检察官行使承办权,强化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集中统一指挥,遵循上级领导下级原则,确保办案统一高效。发挥司法属性职权配置的程序优势,完善相关诉讼化办案程序,如落实逮捕公开审查程序、落实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常态化机制等,为准确定案提供参考,确保客观公正行使职权。发挥两者结合的监督优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体现员额检察官独立决定的原则,但对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影响重大的办案职权,仍需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既尊重司法规律,又提高内部监督实效。

健全检察管理与完善监督机制相统一。全程动态监督,坚持检察长、检委会对办案的领导权和管理权,重视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司法管理和监督作用,完善办案各环节、办案组织之间的制约机制,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今年以来,共评查案件133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办案质量。加强外部监督,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深入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充分发挥听证员队伍作用,开展案件公开听证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庭评议,进一步提高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员额检察官管理,建立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加强对员额检察官的规范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员额检察官履职保护机制,既加强监督制约,又保护办案积极性,落实员额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记者 史红海 通讯员 高爽)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