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被告辩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当庭提起反诉并申请司法鉴定。与以往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同的是,本案虽适用普通程序,但审判席上仅有一名审判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部署,未央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扎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接下来,法官带你一探究竟。
1、问: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事实不易查明,一般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须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或者环节较多的程序;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法律适用无明显分歧,一旦事实查明,即可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2、问:如果案件需要鉴定、审计、公告等,还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吗?答:可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符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不影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案件事实能够通过鉴定、评估、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查明的;(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三)需要公告送达的。
3、问:什么情况下案件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呢?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
4、问:案件正在审理中,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没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应的程序是什么?答:有可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条款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述转换程序,由独任审理法官提出。决定转换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制作合议笔录记载转换的理由及结果,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5、问:如果当事人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异议?答:可以。当事人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异议的,在答辩期内提出,独任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程序转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继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6、问: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还继续有效吗?答: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独任审理法官作为承办法官继续审理,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除外。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7、问:已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还能转为独任审理吗?答:不可以。已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转为独任审理。
【编后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未央法院将扎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在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