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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化解土地纠纷 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作者:刘妮萍 郭朝霞 孙郭新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太村法庭通过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成功化解村民之间因土地经营而引发的矛盾。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1999年7月1日原告崔某某之父、马某某之父马某与旬邑县郑家镇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日期于1999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马某因病去世,后由原告崔某某、马某某种植。2020年农历4月份被告张某某半夜将砖块堆放在原告的承包地上,拒不搬移,崔某某与马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考虑到该案涉及村民关系等因素,如果直接简单地开庭判决的话,并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承办案件法官决定劝说张某某进行和解处理,并通过法律、案例、邻里关系等多角度释法析理,对其讲解在该起妨害纠纷中是完全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责任。张某某听了办案人员的讲解后,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调解。崔某某、马某某也主动让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某自愿将放置于原告崔某某、马某某家承包地上的砖块清理完毕,现地内所种植的农作物由原告负责收取,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现今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诉诸法律,其实,很多矛盾都是因为一点小事而起,相互宽容、谅解、理智对待、做出赔偿,许多矛盾自会迎刃而解。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太村法庭也是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大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往往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刘妮萍 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孙郭新)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