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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保障家庭关系和谐

作者:侯亚丽 梁晓海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权变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10岁的儿子由父亲罗某抚养,孩子母亲刘某因思念孩子、担心孩子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案件受理后,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孩子父亲罗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父亲罗某认为孩子与其长期生活,变更后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故不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刘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了解双方的意见后对案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均对孩子抚养权有较大争议。承办法官遵循有利于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希望两人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且悉心询问了孩子本人意愿。
  经过一天的调解,双方终于就调解分歧达成一致,孩子母亲刘某同意放弃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罗某也同意给母亲刘某孩子的探视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侯亚丽 梁晓海)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