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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李丹斌

近日,商洛市丹凤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成功为二十余名群众追回9万余元欠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能实现在家门口就近务工无疑是基层群众增加经济收入的一件好事,但工资一直被拖欠却成为该县庾岭镇太白村二十余名群众挂在心头的一件忧心事。该二十余名群众于2015年5月开始利用农闲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开办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务工,主要从事袋料香菇生产加工工作,期间赵某某仅发放了部分工资。后赵某某在合作社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有能力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长期拖欠群众劳动报酬,经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书面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截止案发仍有9万余元尚未支付。案件被移送该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赵某某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批评教育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使赵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明确表示愿意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后经协调,在当地政府、基层法庭和赵某某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在办案期限内足额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至此,二十余名群众终于领回了被长期拖欠的工资,这件长期困扰他们的忧心事也得以解决,受害群众纷纷表示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满意。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也因及时悔悟,足额支付了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受害群众谅解,被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机关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

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李丹斌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