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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依法分配抚恤金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刘妮萍 郭朝霞

抚恤金到底属不属于遗产,应该怎么分配?再婚老年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随着国家养老政策的实施,再婚老年人数量的增加,职工死亡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成为再婚老人与死者子女之间理不清的争议,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调和。

原告陈某琴与老伴孙某于20多年前再婚,孙某曾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两位老人共同生活期间互相照顾。孙某系退休职工,陈某琴无生活来源。为了保障老伴的生活,孙某于生前立遗嘱一份,声明自己去世后财产的70%分给老来伴陈某琴老人。2020年孙某去世,孙某亲属共可领取抚恤金198598元。对于抚恤金如何分割,孙某的三个子女孙小某等与陈某琴无法达成一致,致该款项一直存放在养老经办中心,让工作人员也犯了愁。于是,陈某琴将孙某的三个子女孙小某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将孙某的抚恤金作为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割。经庭前做调解工作,原、被告意见难以调解。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共有财产权。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及发放意图,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抚恤金一般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及原则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到原、被告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法院认为原告系死者的配偶,三被告系死者的直系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都有主张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权利。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原告与孙某结婚时间较长,在孙某的起居生活中对孙某照顾较多,且已年过七旬,根据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和公序良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酌定原告陈某琴分割孙某死亡抚恤金的55%,三被告各分割孙某死亡抚恤金的15%,较为合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做出了民事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均不服,以原告曾经遗弃过孙某为由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抚恤金。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分配方案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陈某琴老人已如数领取了应得的抚恤金。(刘妮萍 记者 郭朝霞 )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