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庭前办案法官工作扎实、调解有方,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依法撤回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5日,被告杨某在原告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钢材,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故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淳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
此案受理后,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办案法官采取庭前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分清是非责任,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一次性向原告吴某归还了全部货款,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刘妮萍 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张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