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由商洛市镇安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孔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生态赔偿金9384元。
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陕西省重要湿地旬河护岸地砍伐树龄15-17年的柳树30株,木材蓄积量27.84立方米,价值3128元,其滥伐林木行为造成整片的护岸林地毁损,破坏了护岸林地涵养水源、防洪固土的功能,破坏了秦岭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镇安检察院首次在全市提起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推进生态文明进程,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争当“秦岭生态卫士”的一次生动实践,开启了法治从严保护秦岭生态的新篇章。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徐斌 记者 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