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5月份,被告人职某先后向居住于同小区同一单元的付某(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向居住于同小区8号楼二单元的陶某(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每次均是吸毒人员和被告人职某联系后,分别在某小区2号楼三单元20楼、21楼电梯口,以每包(约0.1克)100元的价格交易。
2020年5月29日中午,付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职某欲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后二人约定在21楼电梯口交易,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在付某支付职某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时将付某抓获,并当场收缴0.1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后在被告人职某家门处将抱着被子的职某抓获归案,并从其抱的被子中查获1.7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职某与付某两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公安机关勘查核实被告人职某,2006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旬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职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且查获涉案海洛因1.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系毒品再犯,本院量刑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郭懿方 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何丰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