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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判决

作者:李成龙

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某军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至七年又两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十二万元。对韩某军的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一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军曾因故意杀人(未遂)、赌博、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1年底出狱。出狱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韩某军经常与被告人韩某刚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暴力讨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查明实施犯罪活动共9起,违法活动共2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军2011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利用暴力手段夺取工程项目经营权。并对外违法高息放贷,在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下,利用其以往形成的恶名,组织被告人韩某刚等人以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方式进行逼债,造成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遭受严重影响。韩某军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考量,耀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成龙)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