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建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13日,原、被告购买A轿车一辆。车辆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各持车钥匙一把,均使用过该车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轿车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购买价值为195000元、手续费19655元,合计214655元;原告支付了该车款的150000元。2020年4月,原、被告分手,双方因车辆出资返还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该轿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4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1800元。
【审理过程】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被告辩称双方曾就车辆赠与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原告就其出资而言对被告已经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出资,其主张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双方均共同使用该车辆,故对车辆的折旧损失应共同承担责任,综合车辆购买当时的价值、原告的实际出资、车辆经评估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出资款130000元。
【案件评析】男女双方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财产上的混同,如一同购买车辆、房屋等。因为共同购置当时系基于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在购买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大多不会对份额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之后如果此种特殊关系有变,往往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产生。
在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赠与礼物,无论从礼仪或人际交往角度来看都很正常。一般小额财产的赠与不太容易产生经济上的纠纷,但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本案中车辆等,纯粹从情理角度想当然地认为系对方赠与,不合常理。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男女双方间之所以会发生巨额的经济联系,系以男女朋友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而为之,一旦上述特定关系解除,相关的财产关系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效力。对财产份额的确定,是对共同购置财产当时价值的分配,而分割财产之时,财产价值可能存在升值或者贬值明显的情况,这就需要结合财产在分割时的实际价值,并就增加或减少部分价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若是财产自然增值或者自然损耗的,应由双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分配、分担。若该财产价值因经营或使用而增值或者贬值的,则应考虑双方就该增值部分的贡献大小或者对贬值部分的消耗情况进行合理分割。(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