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原系被告某中心的员工,双方因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杨凌示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但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办案人员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征求双方的处理意见,制定了调解方案,但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又有了新的争议点,各执一词。鉴于此,办案人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主动邀请双方都认可的一位老员工协助调解,果不其然,在这位老员工的协助下,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很快就针对本次诉争的问题以及其他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由被告某中心向原告张某支付各项费用35000元。(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