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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莫把治病救人的药 当成盈利赚钱的器

作者:郭朝霞 刘嘉凝李娟

“我想着这就跟网上购物一样,我发布消息别人买药,赚个零花钱,从来没有想过能犯法”这是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的供述。

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系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从李某某处购进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太牌处方药品“复方地芬诺脂片”共计36箱。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微信与买家商谈买卖药品业务,并利用顺丰、德邦快递公司邮寄销售该药品,先后销售至新疆、吉林等地。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部分货款由快递公司将代收并转至被告人杨某某所有的农业银行银行卡,部分为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转账收款,其中通过顺丰快递公司代收货款164835.81元,德邦物流快递公司代收货款741392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货款23960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0187.81元,从中获利50000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019YZ0037-YJ号检验报告鉴定该“复方地芬诺脂片”为合格药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30187.81元,违法所得50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表示:药品是治病救命的物品,很多人通过出售药品赚钱,但是,经营药品是需要专业知识和政府监管的,门槛很高。一旦利欲熏心,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网络上常见的如保健药品、减肥药品等,均是政府监管但刑事案件多发的领域。(记者郭朝霞 通讯员刘嘉凝李娟)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