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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三年讨薪 泾阳法官调解一朝立付

作者:李昱杰 郭朝霞 刘迪

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7年11月,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村民何某某到同镇村民朱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电焊活。当时,口头约定:工资为,一天300元,活干完一次性结算工资。后经算账何某某共干活20天,工资6000元。朱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向何某某支付工资2000元,剩余4000元工资未支付。但因与何某某一起干活的工友李某,是何某某带去朱某某工地的,朱某某欠两人的工资均未付清,故何某某将朱某某支付给其的2000元工资,转手给付给了李某。何某某在向朱某某追讨工资二十余次未果后,诉至法院,仍要求朱某某向其支付劳务费6000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办案法官意识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且事关农民工工资,如果急于判决,那么势必会对何某某造成执行难题。庭后办案法官一方面,多次拨通朱某某电话,用平易近人的话语打开朱某某对法院的成见,用耐心向朱某某讲道理,让其换位思考,直到朱某某电话里的话从“我还忙着呢”到“法官说的对,我都听法院的。”。另一方面,办案法官于庭后与原告何某某促膝长谈,向其解释,其将朱某某给付的2000元工资,转手给付给其朋友李某,亦为朱某某向其支付了2000元工资,朱某某欠付李某的工资应由其另行起诉,与本案无关联。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调解下,何某某与朱某某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同时来到法院,朱某某在法官的见证下将劳务费40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何某某,何某某当场予以撤诉。本案至此了解,同时何某某也结束了自己三年来的辛苦讨薪路。(李昱杰 记者郭朝霞 通讯员刘迪)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