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由被告小林的法定代表人赔偿原告小涛医疗费等人民币6500元。
原告法定代表人称,小涛与小林系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20年9月15日上午上课时,因原告小涛视力不好在讲台前看题,被告小林上前用脚踏在原告脖子处,原告觉得身体不适,经县医院CT检查,发现寰枢椎半脱位,建议转院治疗。随后原告转入市级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做了牵引术,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4051.5元。被告家长仅付医疗费3000元。现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护理费700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800元、继续治疗费900元、住宿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14231.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当时上课期间被告小林也是上讲台时不慎绊倒踩踏了原告,并非被告故意所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予以调解。
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小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人民币6971.5元,由小林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向小涛赔偿人民币6500元,扣减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外,再支付人民币350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张熙 记者郭朝霞 通讯员栗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