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人。被告胡某系肢体三级伤残,2014年,又因车祸受伤,2017年10月因病在伊宁县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恢复期),脑出血后遗症。被告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其父亲和村委会负责照顾。
原告马某自2017 年2月一直在五家渠市某团帮助长子照顾孩子。胡某于2019 年 10月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马某自 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某扶养费500元。之后马某便又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已30多年,培养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三个子女,夫妻两人历经千辛万苦,共同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特别是被告胡某在身体残疾的情况下,依然努力工作赚钱养家,为这个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夫妻之间有互助的义务,2014年,被告因车祸受伤留下后遗症,即便如此,夫妻两人仍能互相扶持,共同面对生活的坎坷。只是因这两年原告长期在长子家照顾孙子,双方分居缺少沟通而产生隔阖,并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彼此尊重、尽早结束分居现状、是有和好可能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法官教育,原告马某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愿意回去与被告相互扶持,共同面对生活。被告胡某也感谢法院维持了自己家庭的完整。双方一起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互相搀扶着离开了法院。(王新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