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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的抚养费还可以变更吗?

作者:郑云霞

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否有理?近期,新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每月的抚养费由300元增加至1000元。

2010年,黄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小某由黄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止。

该协议签订后,黄某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但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生活和上学的实际费用不断增加,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根本不够支付孩子现在的各种费用,黄某也因患有疾病,没有稳定的收入。因此,黄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要求张某适当增加抚养费,但张某以两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按协议履行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黄某无奈之下,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给了黄某,且自己每月都在按时给付抚养费,未曾出现过拖欠,现在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再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现在原告的实际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情况,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张某辩称经济条件有限、无能力负担抚养费并不是推卸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且被告张某目前的收入具有支付超出原定数额抚养费的能力,对原告的抚养费应当适当增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云霞)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