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吉木萨尔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醉酒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醉酒人酒后驾车,被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19年,受害人马某自行开车前往某饭馆,与被告肖某、张某、徐某一起吃饭,并共饮啤酒十多瓶。次日凌晨回家时,被告肖某、张某、徐某被他人开车送回家,马某酒后独自驾车返回,途中因车辆失控自翻,造成马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马某的亲属将一同饮酒的三人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肖某等人明知马某酒后要驾车回家,仍然对其劝酒,致使马某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损害后果,各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禁止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其本人的违法行为,间接原因在于被告肖某等同桌饮酒人对马某酒后驾车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对于马某的死亡,被告肖某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被告肖某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肖某、张某、徐某共同赔偿马某亲属10万余元。(刘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