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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借到小胡3万元”起纠纷 这钱能要回来吗?

作者:刘田田 张大鹏

借条上写着“今借到小胡叁万元”,没有写明债权人的具体姓名,当这样的债务关系遇到讨要困难时,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吗?近日,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小胡”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凭证一般都能证明持有人与该民间借贷纠纷有利害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当事人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债权凭证上债权人姓名或名称不载明、不完整、不唯一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增加了举证证明困难和合法权益保障的风险。

2013年7月,原告胡某与被告冀某经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被告冀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胡现金叁万元¥30000。冀某 2014年1月初3日”。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现下欠借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具体姓名,但借款后被告冀某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1万元,该事实及证人证言证明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证明胡某即为借条上的“小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冀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胡某要求被告冀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为避免此类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产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出借人应主动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严格按照户口簿、身份证上姓名,以规范简体字格式在借款凭证上载明双方姓名(名称),注明身份证明号码,并加盖印章或捺手印,同时务必完整保存债权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文件资料,避免双方因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维权困难。(刘田田 记者 张大鹏)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