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张某所经营的餐馆厨房地面漏水,导致楼下商户刘某门面房房顶漏水,后张某重新更换厨房水管和暖气管,但未与刘某要求赔偿屋顶漏水损失问题达成和解,刘某向新疆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自被告张某承租该餐馆后,楼下门面房商户刘某房顶开始漏水,刘某向其反映情况并要求张某将房屋修复完好,被告张某找到维修工努某为其更换厨房的水管和暖气管,但刘某门面房房顶仍然漏水。2019年7月12日,原告刘某又向物业和社区提出要求维修,物业公司派出维修工伊某,并未查出漏水原因,后伊某在被告张某的要求下换人维修处理,但漏水问题依然存在。直到2019年10月,原告刘某门面房房顶停止漏水,刘某向物业和社区的调解组织提出请求,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损失,经物业和社区实地查看、多面检查,认定为被告餐馆食堂漏水所致,并对此出具了书面证明,但最终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张某餐馆食堂的水管、暖气管存在问题漏水造成楼下商户刘某房屋装潢及财产损失,损害了原告刘某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民事简易程序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8814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张某作为餐馆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有义务承担管理职责。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违反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及法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李世兰 斯提尼沙·玉素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