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新闻 > 基层动态

男子明知电信诈骗所得仍帮取现 “举手之劳”获刑六年

作者:张婷

如果有人让你帮助取钱,还给你好处费,你千万别以为天上掉下了免费的“馅饼”,“举手之劳”就能赚钱,这很有可能是陷阱,还会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日前,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提供的信用卡账户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为谋取报酬,仍帮助他人取现,最终宋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1月8日,刘某通过QQ聊天工具冒充被害单位新疆某公司股东韩某,与该公司员工毛某聊天并实施诈骗,毛某在诱骗下将该公司账户中的86万元分两笔汇入指定账户内。

刘某随后找到宋某,让其帮忙取现并给好处费。被告人宋某在明知道该款项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并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取出犯罪所得,从中获利。

2018年8月,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86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而帮助他人洗钱、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对被告人宋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及同案犯共同退赔84.2万元,返还新疆某公司。

宋某不服,遂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某明知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现金而进行资金形式的转换和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适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是何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事件、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1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婷)

(编辑:陈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