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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路中院:巧用线上平台 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杨明 毛建梅

8月1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案300余万元的民事二审案件。

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先后于2017年、2018年签订了三份运输合同,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履行完运输义务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支付全部运费。双方于2019年8月进行对账发现,乌鲁木齐市某公司2019年年底仅支付了一部分运费,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遂将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运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其支付过的一部分款项应从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主张的运费中扣除,因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履行附随义务,其不应当支付利息。

7月16日下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收该案并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指导双方当事人利用新疆移动微法院、云庭审等平台参加诉讼,确保当事人的诉讼顺畅进行。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分两期,最迟于10月31日向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支付300余万元款项。8月17日,承办法官指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结案。(杨明 毛建梅)

(编辑:陈嫄)